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拍卖知识

公物拍卖30年 | “48 号文件”为拍卖行业奠定了发展基础

  • 阅读次数:381次
  • 发布日期:2022-09-13

   1992 年8 月30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1992]48 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本文中简称为“48 号文件”),决定改革原有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的制度。这一文件吹响了对一切罚没公物必须进行拍卖处置的号角。     2022 年是这一重要文件发布30 周年,对中国拍卖业来说,这是一个十分值得纪念的日子。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国内处置各类公物,一般是以变卖或由国营商业部门作价收购,或本系统内部调配使用,如部门之间无偿转让、报废处理等方式。这些处理方式常常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容易产生以权谋私和权力腐败行为。尤其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深入改革开放、发展国民经济各项新举措的采用,由海关、人民法院等执法机构经手的罚没公物也越来越多。而在公物的变现过程中,沿用早期那些随意的处置方式,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得执法队伍中出现了一些内部私分、挪用、侵占或低价购买的现象,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危害了执法机构的廉政建设。

   此时,一些省市开始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罚没公物,因而增加了透明度,防止了权力腐败的产生,并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例如,1987 年底,沈阳市拍卖行在开业后的两个月里,就曾拍卖了当地工商、公安部门罚没的收录机、自行车和一些企业闲置的陈旧生产设备,成交了四十多万元。这成为了国内最早的公物拍卖的样板。

   1992 年,国务院办公厅48 号文件的发布,进一步推动了权力机构反腐倡廉的建设,增加了国库的财政收入,满足了社会上多种需求和资源配置,使得公物处置工作更加趋于市场化和公开化,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而国内的拍卖企业也因此走出了因缺少拍品来源和社会地位不高的困境。因此而强力推动了我国拍卖企业的产生与快速发展。

   据当年的统计,截止到1998 年底,我国近千家拍卖企业中约有50% 专营罚没公物的拍卖,20% 的拍卖企业兼营罚没公物。截止到1998 年底的,我国拍卖业罚没公物拍卖累计成交超过100亿元,约占拍卖行总收入的50% 以上。其中,1996 年,广东物资拍卖行和广州市商业拍卖行联手拍卖的一笔广东海关委托的缉私白糖业务,成交额就高达13 亿余元。创下之前我国罚没公物拍卖的单场最高成交纪录。可以说,没有“48 号文件”的发布,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公物拍卖业务,更不会有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拍卖业的蓬勃发展。

   当时,经营公物拍卖的企业一般是由所在地的政府机构依照条件进行遴选,一般有两种模式。一为“长期固定式”公物拍卖企业。例如,最初,上海市曾通过立法指定市商业一局所属的“上海拍卖行”和市物资局所属的“上海物资拍卖行”为公物拍卖机构;北京市也曾指定市工商局下属企业北京市拍卖行专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的处置业务。这种“长期固定式”有利于拍卖企业积累公物拍卖的经验,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类似于公物拍卖“铁饭碗”不利于培养企业的竞争意识和提高企业的业务水准,一旦发现被指定的企业不能胜任,则难以随时纠正。而对应的“相对固定式”,即由政府每隔一段时间,根据拍卖企业的资质、经营、信誉等,重新进行选择;或在被指定期间,如果该拍卖企业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政府可以随时重新指定,以保证始终由优质企业经营公物拍卖业务。例如,上海市于1994 年颁布了法规,废除公物拍卖资格的“长期固定式”,规定“拍卖人拍卖公物的资格,每两年确认一次”。由此在保证业务相对稳定与不断累积经验的情况下,对经营企业进行“优胜劣汰”。

   “48 号文件”,以及随后各省市颁布的各类有关公物拍卖的法规,由于其法律地位的局限性与各地法规政策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尤其“48 号文件”及各地法规侧重于强调将公物进行公开拍卖, 而对拍卖市场运作的规范不足,难以确定各种拍卖关系的性质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不易区分各自的法律责任。因此,制定有关的国家法律迫在眉睫,《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出台因而呼之欲出。

   1994 年3 月,《拍卖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起草小组考察了英国和德国在公物拍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操作。他们在考察报告《借鉴国外拍卖行业经验,看中国拍卖业发展道路》中,着重指出了“严格公物处理必须委托拍卖企业公开拍卖的制度”。《拍卖法》正是在1992 年国务院办公厅48 号文件基础上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法律建设。“48号文件”为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而后者是中国拍卖业可持续发展到今日的强大助推力。今天全国有八、九千家拍卖企业,超过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的企业数量近十倍。如今全国每年近万亿元的总成交额,超过了九十年代时期几百倍!这些都离不开1992 年国务院办公厅48 号文件给予的支持作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提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 上一篇:中国拍卖 | 李永红:谈谈拍卖师主持权
  • 下一篇:公物拍卖30年 | 公物和我国的拍卖市场
  • Copyright © 2021   河南正得拍卖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16009252号-1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