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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拍卖30年 | 公物和我国的拍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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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9-13

一、公物拍卖的缘起

   上个世纪80 年代中后期,改革开放潮起华夏大地,经济开始复苏。东南沿海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的先发优势效果明显,给国内其它地区带来鼓舞及有力促进作用。国内经济建设提速,城市基本建设规模加大,刚从〝文革〞阴影中走出来的内地市场物资供应却高度匮乏,海内外市场间价格上存在的巨大剪刀差,使得走私活动在东南沿海地区一度曾经十分猖獗。国家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承担起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这一重任,为了结案和上缴国库,走私罚没物资的变现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

   早期被查获的走私物资即公物主要由相关部门作价收购或低价处理,公物处理处于一种较为随意的状态,缺少法律法规规范、市场化的处置手段,因此出现了内部私分、挪用、侵占或低价买卖的现象,既不利于廉政建设,又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这一阶段,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有关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层次低且带有明显的地方特色,治理效果并不明显。为了改变这一状态,有力打击走私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规范缉私罚没物资处置行为,1992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1992]48 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明确规定(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公开拍卖首先要从罚没物品做起,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不得交由其它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通知”第一次在全国明确规定,公物处理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并高度认可了拍卖行为的合法性,为新生的拍卖行业注入了强大活力。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大多数为内地市场紧缺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需求巨大,此类物资拍卖时竞争激烈。同时为了结案,价格又是其次的,因此拍卖成交率很高,在很短的时间里,公物拍卖就在沿海城市铺开并向中西部地区扩散,迅速成为行业最主要的拍卖业务。公物拍卖的兴起,促进了我国拍卖行业的快速发展。

   受公物拍卖影响,一方面围绕公物处置而成立的拍卖企业快速增加,竞争激烈;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规规范,各地管理力度和规范性不足,委托、监督、收费标准、处置程序等都存在问题,甚至有些混乱,公物拍卖仅仅依靠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已经不足以进一步推动公物处置的规范、高效发展,需要提高到法律层面加以进一步规范。经过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诞生并且于1997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一步设定了公物的范围、明确了公物处置各方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罚,明确了违反者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造成国家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的公物处置从此走上了规范运作的轨道。30 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国务院和地方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等完整的公物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制度上为公物拍卖清除了障碍、保驾护航。实践证明,采用拍卖方式处置公物,堵住了公物处理中的漏洞,增强了处置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有力防范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实行公物拍卖,既是我国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我国拍卖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公物拍卖对我国拍卖行业发展的意义

   我国拍卖市场和拍卖行业的恢复,主要从公物拍卖开始,即便是在拍卖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建成、拍卖业务涵盖了可以流通商品的全部、各类拍卖标的丰富的今天,公物拍卖仍然是我国拍卖业的重要市场之一。公物通过拍卖形式处置,既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一致,也是我国社会进步、法制日趋完善的重要表现,公物拍卖对于我国拍卖市场的建立、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第一,公物处置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不但规范了公物处置行为,为国家财政增加了收入,有效防止了国有财产的流失,保护了实施这一工作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促进了廉政建设。就拍卖行业而言,公物拍卖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行业恢复之初缺乏业务来源、步履艰难的状况,凝聚了队伍和人才,锻炼和提升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大力促成了东南沿海及国内其他沿边地区拍卖行业的崛起和发展,进而带动了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和行业的复苏。因为公物大量进入拍卖领域和行业队伍的壮大,我国的拍卖行业实现了第一次转身,即从试水拍卖,捉襟见肘,到熟练掌握拍卖流程、规范运作,赢得广泛范围政府执法部门委的信任,行业走上高速发展的道路,行业第一个市场即公物拍卖市场由此形成。

   第二,公物拍卖提升了行业实力,积累了服务于执法部门的工作经验。公物拍卖委托来自于政府执法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社会关注度。以走私罚没物资为主的公物唯有变现才能上交国库,因此变现是首要任务。但是走私罚没物资其来源复杂,各种与物资相匹配的要件缺失,如生产厂家、商品介绍、技术参数、随附清单、保修证明等手续缺乏甚至空白。拍卖以后,委托方和拍卖人不能也无法提供任何售后服务,一旦发生纠纷,买家无法达到追溯责任和维权的目的,因此尽管拍卖的价格普遍低于市场上同样物品,但事实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做好标的有关来源、现状、实物情况等调查,编制严谨、规范的拍卖文件和资料,包括责权利瑕疵等必须弄清、排除或解说清楚,方能进入拍卖程序。因此前期尽职调查、招商、拍卖文件、拍卖会主持、成交等存在一定的难度。刚起步的拍卖行业,在实践中摸爬滚打,克服各种困难,在游泳中学游泳,在拍卖中学拍卖,通过努力摸索、认真实践,终于形成了一整套实施以罚没物资为主的公物拍卖程序和工作方法,积累了经验,培育了卖家、买家群体,为行业今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迈开坚实步伐,进军其他拍卖领域奠定了扎实基础。

   第三,罚没物资中不少标的涉及有关政策法规,需要与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联系和协调,这对刚起步的拍卖行业而言,是十分严峻的考验。期间,行业发挥了特别能战斗、坚韧不拔、善于学习的精神,一次次走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交流,通过努力,终于叩开了一座座威严的门,取得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建立了与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联系的渠道,成为市场经济各行各业中工作方式和服务能力独树一帜的企业群体,为以后机动车、文物艺术品、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企业产权股权债权、无形资产、二手物资、农副产品等市场的形成、建立,在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高效、规范的联系、厘清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调机制提供了途径和经验。

   第四,公物拍卖因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不少拍卖活动对当时当地的经济运行会产生一定冲击和影响,同时作为商业活动,有利益产生,是市场关注的热点,关系到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来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因为有了拍卖行业的大量公物拍卖实践,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由此促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直接与拍卖有关国家法律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调整、规范我国境内拍卖行为的主要法律,它的贯彻实施,使得我国拍卖行业从此走上健康发展的法制化轨道。认真学习,我们可以发现,《拍卖法》大多数条款与公物相关,可以看见公物拍卖的身影。可以讲,公物采用拍卖方式处置是中国拍卖行业叩开市场经济大门,在社会与经济发展大潮中,推进拍卖融入中国市场,形成由公物拍卖为起点,促成我国拍卖行业的高速发展,后来继上,从而形成以综合性拍卖为主的拍卖模式并在世界拍卖舞台上独树一帜。


三、我国公物市场的前景及思考

   经过30 余年的跋涉和实践,我国拍卖行业所面临的市场和业务环境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年以罚没物资为主的公物拍卖的繁华环境已不复存在。委托方、拍卖方式、佣金支付标准、市场的供求都发生了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拍卖法》所规范的公物拍卖从公物必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拍卖机构以拍卖方式处置仍然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时至今日,一是虽然进入拍卖的公物不仅数量、品种、价值等都发生了变化,委托量急剧下降;二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如今拍卖方式已经普遍在线上通过网络出价完成。但其拍卖程序、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的成交原则,仍然必须依据《拍卖法》规定进行,这一切为拍卖行业依法实施公物拍卖提供了可能和保驾护航;三是公物拍卖市场仍然存在,尽管物资零星,但呈现了分散、品种增多的趋势,如公务活动中上交的礼品、海关查获以及有关涉外工作人员违法夹带的以奢侈品为主的走私物品等仍然具有可观的数量。而海事部门查获的非法采砂所得沙石等公物的进入,丰富了公物拍卖内容。政府职能部门仍然存在大量可以进入公物程序的物资,如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技术质量、物价检查、卫生防疫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罚没物资仍然可能成为拍卖公司的经常性业务。可以断定,历经30 年磨砺和市场变幻,公物仍然是我国拍卖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我国拍卖市场的常青树。关键是需要拍卖行业振作精神,厘清思路,有在百年未遇大变局的新形势下生存、发展的意识、人力、物力、技术的准备。

   我国公物拍卖的历史已然越过了30 年,凡过往皆为序章。站在行业过去与未来的交汇点上,向左,市场在变,委托方在变,佣金收入在变,拍卖方式也再变,社会与市场对我们的服务技能和期望也再变;向右,行业经过30 余年的发展,确实也到了重新审视自己、接受挑战、调整转型、提升增效的时关键刻,这一切难度很大。笔者以为,中国拍卖行业应该通过认真总结,找出培育市场、争取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优质、专业服务的经验和规律,使自己在新形势下具备精准、高效服务社会各方的能力。在数字化经济的浪潮中,实现行业市场运作、经营管理能级的再一次提升,浴火重生、凤凰涅槃的“路虽远”但“行则将至”。有了这个信念并努力付诸实践,纪念公物拍卖30 周年也就变得丰满、有了抓手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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